1. 《往來港澳通行證》、“往來港澳簽注(逗留D)”
1.1 簡介
一般情況下,內地學生獲澳門城市大學錄取後,憑大學發出之《錄取通知書》於原居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辦理赴澳留學之相關證件。內地學生在澳留學,須持有原居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簽發有效之證件如下:
(1). 《往來港澳通行證》
(2). “往來港澳簽注(逗留D)”
1.2 “往來港澳簽注 (逗留D)” 之逗留期限 (非常重要)
(1). 逗留期限
內地學生持《往來港澳通行證》、“往來港澳簽注(逗留D)”在有效期內進入本澳,每次入境時獲給予的逗留期限為九十天,但不可超過“往來港澳簽注(逗留D)”所載明之出境有效期。
內地學生在澳就讀期間需要持續逗留澳門,應向出入境事務廳外國人事務警司處申請以就讀為由的“逗留的特別許可”,以延長其每次入境逗留之期限。
*關於“逗留的特別許可”之詳細內容,請參閱本須知之第6章節。
(2). 逾期逗留
逾期逗留包含以下情形:
a. 沒有辦理“逗留的特別許可”, 在首次入境澳門後超過90天之逗留期限;
b. 在澳逗留時間超過 “逗留的特別許可”之有效期;
c. 在澳逗留時間超過 “往來港澳簽注(逗留D)”之出境有效期;
d. 失去學生身份仍逗留澳門並沒有其他有效入境之簽注。
(3). 逾期逗留之罰則
a. 在本澳逾期逗留者,每逾期一天罰款澳門幣五百元正,但僅以三十天為上限;
b. 未在上述法定期間內繳付罰款或在一年內再犯者,則視為“非法移民”及不得申請居留許可、延長逗留許可或外地勞工逗留許可,為期兩年,且將會被驅逐出境。
備註:1) 詳細內容請參閱第14/2014號行政法規「修改《入境、逗留及居留許可規章》中關於逾期逗留的規定」。逾期逗留之罰則如有變更,請按出入境事務廳之公佈為準。2) 上款所列之罰則由出入境事務廳通知,並已於2014年7月9日正式執行。
1.3《往來港澳通行證》手續辦理地點
《往來港澳通行證》相關辦理事宜,可於以下三個地點辦理:
(1). 澳門中國旅行社通行證部
地址: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一樓
電話:2870-6888或2870-5523(通行證部)
辦公時間:星期一至六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公眾假期除外)
(2). 珠海出入境簽證辦事處
地址:珠海拱北口岸聯檢大樓入境大廳二樓
電話:(0756) 8156512
辦公時間:每天上午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下午一時至六時十五分;晚上七時至十時三十分
珠海出入境簽證辦事處只在澳門假期及星期天接受《往來港澳通行證》簽注手續之申請,而因遺失通行證而辦理證件之聯絡電話為:(0756) 8152012
(3). 原居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
2. 證件收集及更新—《往來港澳通行證》、“往來港澳簽注(逗留D)”
2.1 新生註冊
新生入學註冊必須按註冊手續遞交所需文件。
2.2 本科二年級或以上
內地學生所持赴澳留學之相關證件—“往來港澳簽注(逗留D)”,在每次更新或更換後,須到註冊處更新及存檔,以便與出入境事務廳核對資料。
3. 《往來港澳通行證》之換領
3.1 申請條件
內地學生持有原居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簽發有效的《往來港澳通行證》及“往來港澳簽注(逗留D)”,在下列情況需要提出更換:
(1). 內頁蓋滿
(2). 遺失 / 損毀
3.2 所需文件
(1).內頁蓋滿—a. 《往來港澳通行證》
b. 澳門城市大學學生證
c. 澳門城市大學發出之「在學證明」
*如於原居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辦理,則需要澳門城市大學發出之「在學證明」。
(2). 遺失/損毀— a. 澳門治安警察局 (如於其他地區遺失,即在當地公安機關處理)發出的「遺失證明」
b. 澳門城市大學發出之「在學證明」
c.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
d. 兩張廣東省出入境證件數碼相片質量檢測中心檢測合格的本人相片及回執單
3.3 辦理需時
(1). 澳門中國旅行社通行證部:
十四個工作日
(2). 珠海出入境簽證辦事處、原居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
十五個工作日
3.4 辦理費用
(1). 澳門中國旅行社通行證部:
港幣 165元
(2). 珠海出入境簽證辦事處、原居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
人民幣 100元
如同時辦理《往來港澳通行證》之換領及“往來港澳簽注(逗留D)”之簽注續期,其費用如下:
(1). 澳門中國旅行社通行證部:
港幣 270元
(2). 珠海出入境簽證辦事處、原居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
人民幣 200元
4. “往來港澳簽注 (逗留D)”之簽注續期
4.1 接受申請期限
內地學生可於“往來港澳簽注(逗留D)”之“出入境有效期至”之期限到期前兩個月可以辦理簽注續期手續。
4.2 所需文件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 ;
(2). 《往來港澳通行證》、“往來港澳簽注(逗留D)”;
(3). 澳門城市大學發出之「在學證明」 ;
(4). 兩張廣東省出入境證件數碼相片質量檢測中心檢測合格的本人相片及回執單 。
4.3 申請需時
十個工作天
4.4 辦理費用
(1). 澳門中國旅行社通行證部:
港幣 165元
(2). 珠海出入境簽證辦事處、原居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
人民幣 100元
如同時辦理《往來港澳通行證》之換領及“往來港澳簽注(逗留D)”之簽注續期,其費用如下:
(1). 澳門中國旅行社通行證部:
港幣 270元
(2). 珠海出入境簽證辦事處、原居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
人民幣 200元
5. “赴港簽注”
5.1 簡介
內地學生持有效《往來港澳通行證》,在澳就學期間赴香港從事各項交流活動,可申請一至兩次有效的“赴港簽注”,其逗留期限一般情況下為十四天。
5.2 所需文件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 ;
(2). 《往來港澳通行證》、“往來港澳簽注(逗留D)”;
(3). 澳門城市大學發出之「在學證明」 ;
(4). 兩張廣東省出入境證件數碼相片質量檢測中心檢測合格的本人相片及回執單 。
5.3 辦理需時
十個工作天
5.4 辦理費用
(1). 澳門中國旅行社通行證部:
港幣 85元 (一次)
港幣135元 (二次)
(2). 珠海出入境簽證辦事處、原居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
人民幣 20元 (一次)
人民幣 40元 (二次)
6. 逗留的特別許可
6.1 簡介
內地學生應在入境所給予的“逗留許可”屆滿前二十天,親身前往出入境事務廳外國人事務警司處提出申請“逗留的特別許可”。內地學生應遵守每次換領《往來港澳通行證》及“往來港澳簽注(逗留D)”後,必須前往辦理“逗留特別許可”申請,否則,將會觸犯在澳逾期逗留所導致的情況。
6.2 申請辦法
(1). 新生
首次抵澳入讀本大學課程,招生事務處將統一安排新生向出入境事務廳外國人事務警司處提出“逗留特別許可”申請,新生必須配合;
(2). 本科二年級或以上
出入境事務廳外國人事務警司處通知註冊處後,將以通告形式通知學生按指示前往該處辦理蓋章手續;
(3). 恢復學籍或從未辦理之學生
此類學生須前往註冊處申請在學證明,並按照首次申請之程序向該處申請;
(4). 出入境事務廳外國人事務警司處接收內地學生申請文件後,即向申請人發出相關“收據”。申請人應妥善保管及必須按指定日期前往該處辦理手續。
6.3 所需文件
如屬首次申請之學生,須準備以下文件:
(1). “逗留的特別許可”申請表 (出入境事務廳外國人事務警司處);
(2). 《往來港澳通行證》及“往來港澳簽注(逗留D)”副本 ;
*包含身份資料頁、蓋有出入境印章和簽注(逗留D)內頁,並需出示證件正本作核對。
(3). 澳門城市大學發出之「在學證明」 ;
(4). 1吋半黑白或彩色、白底正面免冠近照1張 。
6.4 辦理地點
出入境事務廳
地址:澳門氹仔北安碼頭一巷出入境事務廳大樓, 電話:2872-5488。
辦公時間:星期一至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公眾假期除外)。